卫生间干区多了个地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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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的核心,其实在于为什么这个开发商要在这里设计一个地漏,而不是其他位置。 先放结论——因为在这个区域设计地漏并不影响防水的质量(在现有规范下),而增加一个地漏则有利于降低渗漏的风险,并且增加成本不高。

我来逐条分析一下:

1、《住宅室内防水技术规范》JGJ298-2013中4.2.5条规定: 有地漏的卫生间,地面不应设计沉箱式结构。 首先,这条规定并不是强制要求不得设置沉箱。其次,条文解释里面也说了“有地漏的卫生间设置沉箱并非绝对禁忌”。现实中很多类似结构的房子并没有出现渗漏情况,所以这一条并非严格禁止。

2、同样来自该规范4.2.6条的规定: 当淋浴区和浴缸区域采用墙体内渗工艺时,地面应设排水明沟;当采用满灌防水时,地面不得设置排水明沟和地漏。 该条规范明确了两种情况的处理措施:一种是淋浴区和浴缸区的地面做满涂防水层且不布置地漏;另一种是采用墙面自防水的时候需要在地面设置排水系统(即现在的做法)。

3、《建筑地下工程渗漏防治技术标准》GB/T50747-2012中4.2.5条规定: 设计应采取限制地下水活动、减少水对结构的侵蚀的措施。 该条规定了防水应该采取的措辞——“限制地下水活动”“减少水对结构的侵蚀”,显然增加一个地漏比在周边墙上开洞更合理一些。

4、同样是来自上述标准4.2.6条的规定: 采用渗透型防水剂施工时,地面应设排水设施;采用喷涂聚脲防水涂料时,地面不得设置排水设施。 该条规定了两类采用刚性防水材料的施工时的处理方式,一类是需要设置排水设施的(即现在这种做法),另一类是不需要设置(即不开槽不放地漏)。

总结: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增加一个地漏的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属于不合理的设计。但是鉴于现实中有不少类似结构的房屋并未出现渗漏的情况,因此这种处理方式并无大碍。但请注意我说的是“并未出现渗漏的情况”而非“没有发生渗漏的情况”。如果出现渗漏的话,就需要认真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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