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间叫一个自然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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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讲,一套房屋中,除了厨房外,两个最主要的场所就是:卧室与卫生间。在购房合同中,这两个场所也算作是房屋的组成部分,归属于套内面积。而卫生间,历来被视为与居住环境有关的“私密空间”,在购房合同中,它算“一套房子”的一部分。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因为卫生间使用关系的特殊——总不太好意思让别人看见——所以,不少人便把这套房子另一个能独立使用的房间,也就是卧室,作为标准的“私密空间”来看待,并以此反推,认为卫生间也应被视为“私密空间”。于是便出现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卫生间”的三种约定方式:第一种,在合同中直接约定“卫生间”归属问题,如“主卧室卫生间归属1号楼西单元201室”;第二种,仅在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中有卫生间标注,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中没有直接约定;第三种,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建筑面积及所分摊的公用面积,但在该房屋平面图中未标注卫生间。

第一种方式最有代表性,合同中清晰地写明了某个卫生间的归属,买卖房屋的一方当事人自然知晓该卫生间是具体哪个卫生间的。当然,存在这样的约定,并不意味着该商品房的出卖人直接确认该房屋的某个卫生间属于“套内专有部分”。

第二、三种约定的方式实质是相同的,只是表达有所不同而已。无论表达是怎样不同,其本质都是对某个特定空间的所有权声明:出卖人所交付的商品房,不是“一套房子”,而是一幢房子;房子某些部分,例如某卫生间是属于出卖人,而不是属于买受人。

鉴于上述三种约定方式的不同,在面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时,法院将作出不同的认定。第一种约定方式,买受人肯定有权向出卖人主张违反约定的违约责任。第二种方式,由于合同中没有该约定,买受人自然没办法向出卖人追究违约责任。而对于第三种方式,买受人是否有权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在审判实践中,法院的认定也并不一致。

有法院按照房屋总价的1%至3%的差异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也有法院不予支持买受人的该项诉讼请求。总的来看,采采不一。在笔者办过的案件中,有的法院支持买受人的该项诉请。也有的法院却认为买受人并没有因为出卖人的违约行为而遭受任何实际损失,况且合同已有明确约定,在房屋总价款中已包含公摊建筑面积,该公摊部位的任何部分归出卖人所有,买受人对此无权干涉。

在现实生活中,因为公共卫生间的使用,引发邻里纠纷的例子不少。如果某个商品房的卖方在将某个卫生间约定为“私密空间”并写在买卖合同中,无疑会为出卖该房屋提供了一个新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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