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台如何计算面积?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建筑部1986年发布)中规定,建筑物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如果是挑廊则为净高2.2米以上算全面积,低于2.2米算1/2面积。 但在实际测绘中,对阳台、外挑檐板按全部面积测算还是只计一半面积存在争议。
《房产测量规范》第3.4.2条规定,对于没有围合的露台和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对于有围护结构的,应全部计入房屋建筑面积;有围护结构且有顶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的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因此,对封闭且设有顶盖的阳台,应该按照全部面积来计算建筑面积,不封闭式和有底板的开放型阳台也应该计算一半的建筑面积,开放式阳台则不计算建筑面积。而外挑雨篷及空调板等则按其结构的水平投影面积算全数面积。 在新版的房地产测绘技术规范中对此也给出了相应的解释: 1)对全封闭的阳台应计入建筑面积; 2)对已半封的阳台,应当根据其不同情况,采取“完全计入”或“部分计入”办法分别处理: ①与室内相连接部位装修标准或条件基本相同的,应将全部阳台建筑面积计入住房建筑面积; ②与室内相连接部位装修标准或条件不同的,应当将阳台按其不同处所的实际状况,分别折算为面积予以扣除或并入计算。 ③阳台底部有底板,底部可以和室外相通,但顶部没有围护结构或有围护设施但不封闭的称半封闭阳台。如果其围护结构是墙体的,应将其纳入产权面积并计算建筑面积,即无论装修标准或条件怎样,均应计入建筑面积内。 如果其围护结构是窗或其他非承重设施的,应根据其实际使用情况分别折算后确定是否计入建筑面积:在户外用于晾晒衣物等的,可以视为未封闭,一般不计入建筑面积;在屋内用来晾晒衣物的,由于使用条件和室内一致,故应计入建筑面积。 对与阳台相连的空调机位、太阳能热水器安装位置、燃气管道入户端等,均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