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台漏水怎么定责?
1、关于责任主体,双方均确认原告购买房屋时系毛坯房状态,被告所购房为精装房;根据原告所述其与装修公司签订的合同及装修工程预算表显示,原告房屋内除卫生间、厨房墙面瓷砖以外的墙面均是刷的白乳胶漆,故本院认为原告知晓且认可自己房屋内的墙面粉刷工作并非防水工程,同时由于被告并未举证证明自己的防水施工内容覆盖了原告的墙体粉刷部分,故对被告辩称原告的漏雨情况系因被告防水施工不合格造成的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2、对于责任承担比例,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就导致涉案房屋发生渗漏的原因均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各自主张的情形下,根据现有证据并结合双方提供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意见分析如下:首先,经勘验涉案房屋漏水处位于客厅南窗上口的顶板部位,而该部位即系被告在装修过程中安装的外窗上口过门石位置,对此被告并无异议。其次,根据鉴定机构的现场勘查结果可知,该位置的渗漏原因系因被告所铺设的石材背面与墙体之间存在缝隙,且在石材与墙体接触的部位未采取防水措施所致;虽然原告自认其在将原有窗户拆除后自行安装了外窗上口过门石,但该石材的位置并非在其原有的窗户外侧立面上部进行铺设,而是直接安装在原先的窗台石边缘上方约50mm处的墙面位置,并据此推论被告所铺贴的石材可能系被原告拆除后的遗留石材或者由原告另行购买的石材,由此造成的渗水应由被告承担责任。法院认为,无论上述两种情况是否成立,均可看出原告对于涉案房屋进行了改造的事实;同时,被告虽主张其铺设的石棉板与水泥结合良好,但因该材质本身并不具有防水的功能,故即使被告的该主张属实,亦不影响本案事实和责任的认定。因此,综合以上分析来看,考虑到涉案房屋的漏雨位置发生在被告装饰装修完工之后以及该部位的渗漏原因系因其装饰装修行为引起这一基本事实,再结合原告在涉案房屋尚未装饰装修完毕前已对原有门窗进行了拆除改造的行为,法院认为原告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以30%为宜,而被告则需对其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渗漏问题进行修缮处理。综上,法院酌情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