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清区别墅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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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感谢各位关注。 问题:北京朝阳法院裁定拍卖“京郊最大城中村”,近2000套房屋,如何看待此事? 回答:我觉的这是很正常的司法程序。 首先这个房子是不是违章建筑,是不是属于需要强制拆迁的违法建筑物。 这个判决里说的很清楚,“经本院审查认定,涉案建筑系原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建,属违法建设、违规审批……”,所以明显是违章建筑。 第二,如果确认是违章建筑的,有没有补偿。 答案是有的,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5条和《行政强制法》第44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拆除,也可以依法作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行政决定,同时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即便建筑属于违章建筑,但是建设行为毕竟有一定合法性基础,只是这种合法性基础不足以达到让人尊重的程度而已(比如城市里面的违章建筑基本都要被强制拆除),所以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如何补偿。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主要是涉及补偿标准的问题。我觉得可以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补偿标准来予以确定。

最后,关于本案裁判理由部分,我认为有点避重就轻。 裁判理由部分指出“本案中,原被告对房屋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亦未能就此提起诉讼或非诉仲裁方式予以解决……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的房屋赔偿数额及相应价值计算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这当然是对的,问题是在判决书中,难道不应该说明为什么双方对房屋价值协商一致吗?难道不应该分析双方为什么无法达成一致的原因在于哪一方吗? 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被征收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提出过高要求,导致补偿协议无法签订;又或者征收方给出的补偿方案远远低于市场价格,导致被征收人无法同意接受。在这两种情况下,我们通常说,协商不成的责任在于征收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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